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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科技厅“转发科技部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开云全站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1-25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日前,福建省科技厅转发了国家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和《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节点和材料的要求:
1、由于本批申请是通过国家科技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和项目建议书,故请公司申报的项目负责人,于12月20日前到校科技处行政北楼东313室,进行申报项目负责人的申报注册(科技部申报系统已注册过人员,无须再注册)。
2、申报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网上提交应于2015年12月25日前完成。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6份)报送至校科技处。
3、申报2016年度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网上提交应于2015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6份)报送至校科技处。
二、申报材料交:学校行政北楼东313房间;
联系人:陈宪荣,电话:22865525 ;邮箱:kych@fzu.edu.cn
校科技处
2015年11月25日
 
附:1、
关于转发科技部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闽科外函〔2015〕134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通知,根据2014年中国和新加坡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现开始征集2016年度对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国科发外〔2015〕383号)详见http://program.most.gov.cn/htmledit/E288F8C0-46D2-A0CA-C135-F0BE31658471.html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和项目建议书,于2015年12月31日前网上提交,并于2016年1月4日前将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5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联系人: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戴东莉
  电话:0591-87882587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邮编:35000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1月20日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
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中国和新加坡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现征集2016年度对新加坡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及目标
  本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类型为联合研究项目,项目旨在支持两国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共同感兴趣并能使双方受益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开发。项目须具备技术先进性和较强的创新性,具有技术输出或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
  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并就合作项目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具备相应的研发投入能力。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
  根据双边政府间合作协议,本次项目征集重点领域为医疗技术。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 对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面提交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2.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 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有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项目经费及期限。
  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外方主管部委)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1. 单项项目经费上限与支持数目:
  每个项目建议中方财政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双方共支持不超过5个项目。
  2. 项目执行期: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项目建议提交方法。
  1. 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2. 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6年1月8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亚非处 程丹
  电话:010-58881341
  电子邮箱:chengd@most.cn
  项目建议受理工作联系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亚非与独联体处 马乐举
  电话:010-68598029
  电子邮箱:malj@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附件:1. 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
   2. 项目建议书
 
科技部
2015年11月16日
 
 
附2:
关于转发科技部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闽科外函〔2015〕13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科技部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接科技部国际合作司通知,根据2010年中国和以色列两国政府签订的《中以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研究和开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现开始征集2016年度对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的通知》(国科发外〔2015〕380号)详见http://program.most.gov.cn/htmledit/C8624D89-3A55-DC7C-0938-D86C9B890565.html
  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和项目建议书,于2015年12月24日前网上提交,并于2015年12月28日前将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5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联系人:省科技厅对外合作处 戴东莉
  电话:0591-87882587
  地址: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邮编:350003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科技部关于征集2016年度中国与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
项目建议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5〕3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0年中国和以色列两国政府签订的《中以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研究和开发的技术创新合作协定》,现征集2016年度对以色列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简介及目标
  本次征集的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建议类型为产业技术合作项目,此合作旨在支持两国企业开展面向新产品、新工艺的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须有较高的创新性,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及商业化前景。
  双方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企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项目并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具有项目成果产业化所需技术、资金和产业化能力。合作双方应事先对知识产权归属达成一致。合作双方应已就项目合作签署相关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
二、2016年拟支持的重点领域与项目数目
根据双边政府间合作协议,本次征集的项目建议重点领域为清洁能源、生物医药与3D打印。双方将对上述领域共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
三、项目建议的撰写与提交
(一)编写要求。
1.对中外方申报单位要求。 
(1)中外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需分别向中外方政府部门提交同一项目建议书,单方面提交无效。
(2)中方项目建议提交单位应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应对外合作渠道和合作能力、科研条件和研发实力,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作为参与单位。
(3)中外双方合作单位应签署协议或意向书等项目合作文件。双方参与单位应明确在合作研发中的贡献和分工。
2.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遵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的相关规定。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与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基本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3.知识产权要求。
(1)项目建议中,应有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资源的章节,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维护中方利益。
(2)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必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否则,双方须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
4. 其它要求。
凡此次提交项目建议的单位,不得一题多报、项目打包或申请重复资助。
(二)项目经费及期限。
资助经费由双方计划执行机构(即中国科技部和以色列经济部)依照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分别提供给各自项目承担单位。
中方对每个项目的资助预算额度最多不超过200万人民币,政府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总研发投入的50%。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建议提交方法。
1.项目建议需通过上一级组织推荐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组织推荐部门指项目建议的报送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委、局),或申请单位所隶属的国务院部门主管司局。
2.请按照项目建议书附件格式及要求填写,请勿更改原始文件的格式或另行制作文件填写。中方提交的项目建议基本信息必须与外方合作伙伴申报内容一致。
3.请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申报中心(http://program.most.gov.cn)统一填报。网络填报的受理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
网上填报提交后,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组织推荐部门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4份)、项目建议基本信息表、项目建议书(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4份)寄送至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请不要现场报送。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中国科技部国际合作司亚非处孙鸿航
电话:010-58881348
电子邮箱:sunhh@most.cn
以色列经济部下属产业研发中心中国主管
Merav Tapiero
电话:+972 3 5118169
电子邮箱:merav@matimop.org.il
申报受理工作联系人: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亚非与独联体处 马乐举
电话:010-68598029
电子邮箱:malj@cstec.org.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科技部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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